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几天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后,正式书面告知其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当事人。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知道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以便行使复议权或诉讼权。
拓展资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送达方式多样,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知道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以便行使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