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怎样行政复议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您需要遵循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1.确定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准备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等要素。同时,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3.提交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邮寄或送达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5.复议决定执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拓展资料:
1.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4.行政复议的费用: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5.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执行。
综上,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复议,需要明确复议机关,准备好复议申请,及时提交,并遵循复议决定的执行。同时,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期限、程序、费用和效力等知识,有助于您更好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