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

13帅死你个萌 | 07-02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等决定。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包括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内容。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的三十日。

在作出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并给予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对决定提出异议。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拓展资料:

1. 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如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的三十日。

2. 行政许可的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予以公开,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行政许可的救济: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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