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满足哪些条件

15青衣﹋ | 07-04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1.过错行为:过错行为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这些行为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损害事实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是假设的或预期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发生损害事实。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过错方对其过错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但仍故意为之;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拓展资料: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有过错的一方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2.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出。

3.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损害事实的具体情况、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无过错方有权申请执行。

5.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影响无过错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总的来说,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在具体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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