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折旧

25各生欢喜 | 07-03

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当由承租方负责计算和计提。

融资租赁是一种长期的、完全补偿的租赁方式,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虽然在法律上仍属于出租方,但在经济实质上已转移给承租方。因此,根据会计原则,承租方应将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按规定提取折旧。

1.折旧政策:承租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折旧政策,如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2.折旧年限:承租方应根据租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如果无法合理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则应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计提折旧。

3.折旧基数:承租方应以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不含租赁公司垫付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折旧基数,减去预计净残值后,作为折旧额。

4.折旧费用:折旧费用应作为承租方的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折旧调整:如果租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发生变化,承租方应相应调整折旧政策和折旧额。

拓展资料:

1.折旧方法的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不同的影响。

2.折旧年限的确定,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物理寿命、经济寿命等因素。

3.预计净残值的估计,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方式、市场价值等因素。

4.折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5.折旧调整的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

总的来说,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折旧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对于承租方来说,需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折旧政策,合理确定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准确计算和计提折旧费用,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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