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主送机关可以写几个主送单位

公文主送机关的数量并无明确的限制,但一般以1-3个为宜。
公文的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主送机关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公文的办理和答复。如果一个公文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单位,可以根据重要性和相关性来确定主送机关的数量。但需要注意的是,主送机关过多可能会造成公文处理的混乱,因此一般建议控制在3个以内。
拓展资料:
1.主送机关的选择原则。主送机关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文的主要内容直接涉及到的机关;负有办理或者答复公文责任的机关;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机关;公文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主送机关的排列顺序。主送机关的排列顺序一般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同级别的机关按照先外后内、先上后下的顺序排列。
3.抄送机关的使用。除了主送机关外,还可以根据需要抄送其他相关的机关。抄送机关是指需要了解公文内容,但不负有办理或者答复公文责任的机关。
4.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一个公文涉及到的机关过多,无法一一列明,可以使用“等”字来代替,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5.主送机关的标注。主送机关应当标注在公文首页的上方,居中或者左侧对齐。
公文主送机关的数量并不是固定的,主要取决于公文的内容和需要。但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遵循主送机关选择和排列的原则,确保公文的准确、有效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