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和什么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和顺序号。
发文字号是党政机关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其中,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的特定代号,可以反映出发文机关的级别、类别等信息;年份指发文的具体年份,用全称,不加“年”字;顺序号是发文机关当年发出的公文的顺序编号。
拓展资料:
1.发文字号的作用:发文字号可以对公文进行唯一性标识,便于公文的管理、检索和统计。
2.发文字号的编制规则:发文字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年份、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机关代字用汉字标注。
3.发文字号的位置:发文字号一般位于公文标题的下方,正文的上方,左对齐。
4.发文字号的变更:机关代字一旦确定,一般不再变更;顺序号每年重新编号。
5.发文字号的例外情况:部分特殊的公文,如命令(令)、公告、通告等,其发文字号可以不包括顺序号。
总的来说,发文字号是党政机关公文的重要标识,对于公文的管理、检索和统计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编制发文字号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其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