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标准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破坏行为:行为人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倾覆、毁坏后果的行为;
2.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交通工具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危险程度: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行为已经达到了使交通工具不能正常行驶的程度;
4.后果严重:破坏行为已经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
拓展资料:
1.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不仅包括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也包括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
4.破坏交通工具罪不仅包括直接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也包括破坏交通工具上的重要设备、部件,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5.如果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目的是为了盗窃财物,那么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而且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