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09-16人气:19作者:皇者何畏
赘婿现象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期,《战国策》中就有关于入赘婚姻的记载。汉代《汉书》明确记载了赘婿的社会地位,他们多为贫困男子,通过入赘女方家庭获得生存机会。魏晋南北朝时期,赘婿制度更加规范化,成为解决贫困家庭男性婚娶问题的一种方式。唐代法律对赘婿权益有明确规定,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了大量赘婿相关案例。
赘婿制度在明清时期达到鼎盛,清代《大清律例》详细规定了赘婿的法律地位和义务。明代文献显示,当时赘婿占总婚姻比例约5到8个点。江南地区经济发达,赘婿现象尤为普遍,苏州、杭州等城市形成了专门的赘婿婚介市场。民国时期,随着社会变革,赘婿制度逐渐减少,但在农村地区仍有保留,成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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